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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造成1人死亡事故 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1-13 15:55:40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造成1人死亡事故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01月13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字〔2021〕4号》显示:2020年11月2日,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县清华园项目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事故。经复核,该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做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05〕001081)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745916419T

  地      址: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二里岗社区理鸣路08号 

  2020年11月2日,你公司承建的南县清华园项目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事故。12月14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厅于2020年12月25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建执罚告字〔2020〕67号),你单位于12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做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05〕001081)30日”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

  联系人:吴 翔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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