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栏目2021年01月11日公示的《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州市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显示: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鑫坤佳苑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外观色彩、材质。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2-002号
违法行为人名称: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兰喜 职务:总经理
2020年12月24日,你单位被委托人来我单位主动告知,你单位建设的鑫坤佳苑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外观色彩、材质。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20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建设的鑫坤佳苑项目违反规划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外观色彩、材质。其中商业楼原规划为罗源红大理石,现变更为深灰色瓷砖。18#、19#住宅楼裙围第一至三层由原规划深灰色涂料变更为深灰色瓷砖。15#、16#住宅楼共四个单元,四个单元口由原规划深灰色涂料变更为深灰色瓷砖。以上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均未发生变更。
现有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为证。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1年1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权申请听证。你单位接收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账号: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依法进行拍卖、划拨等以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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