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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被责令整改并罚款9.95万元

2021-01-06 15:59:46来源: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被责令整改并罚款9.95万元

  据清远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2021年01月05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显示: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时代花城二期11-19#、25- -26#、28#及地下室工程施工现场没有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且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贵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玖万玖仟伍佰元(¥99500)。(清建罚〔2020〕219号)。

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被责令整改并罚款9.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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