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清远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2021年01月05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显示: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时代花城二期11-19#、25- -26#、28#及地下室工程施工现场没有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且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贵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玖万玖仟伍佰元(¥99500)。(清建罚〔2020〕219号)。
官方公众号
官方视频号
官方微博号
官方百家号
官方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