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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夜间作业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被罚10万元

2021-01-05 19:03:05来源:衡水市人民政府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夜间作业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被罚10万元

  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栏目2020年12月28日公示的《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显示: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江绿洲项目夜间土方作业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行车道路未采取硬化、铺设钢板等抑尘措施。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0]第2-009号

  违法行为人名称: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兰喜 职务:总经理

  2020年12月5日,主城控制区域精细化管控督办组在督查中发现隆江绿洲项目夜间土方作业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行车道路未采取硬化、铺设钢板等抑尘措施。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20年12月9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施工的隆江绿洲项目夜间土方作业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行车道路未采取硬化、铺设钢板等抑尘措施等问题违法事实成立。现有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为证。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权申请听证。你单位接收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账号: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依法进行拍卖、划拨等以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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