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山西省洪洞县龙马乡西庄村峪门自然村内的,原吕梁山隧道抢险项目——中铁十一局五公司留下的自备工程配套设施临时混合搅拌站,本应于工程完工后拆除,却一直处于违规经营状态,不仅违法国家相关法规,扰乱行业秩序,对周边环境也造成了严重影响,更可能因其不符合规定生产的混凝土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
据举报人表示,自己当时被山隧道抢险项目施工队招聘作为一名临时工,并参与工程建设3个月左右。
废弃搅拌站依旧违规经营
11月25日,记者一行到洪洞县龙马乡西庄村峪门自然村进行实地采访,在举报人的带领下记者看到,从洪洞县城通往该搅拌站的水泥路已被常年拉混凝土的水泥罐车压的坑洼不平,
原本两边的崇山峻岭如今植被已被扒光,只剩下裸露的山石。值得注意的时,整个搅拌站依山而建,部分建筑结构就在铁路桥下方。记者在现场看到,在机器声中不断有运输水泥、石子及原材料的车辆进出。
据了解,该搅拌站目前仍然处于违规经营状态,存在设备简陋、基础设施不完善、无环保设备、排出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出等问题,搅拌站水泥罐车倾倒的洗罐水及搅拌站的工作用水均直接排入小河。据附近居民表示,此河水将会汇入汾河,而汾河作为临汾市人民政府打造的标志性河道,被老百姓称为“临汾的母亲河”。
无生产混凝土的资质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目前经营该废弃搅拌站的公司是洪洞县祥瑞建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的资料信息显示,洪洞县祥瑞建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9年1月,注册地为洪洞县龙马乡西庄村。主营业务为商品混凝土、工程建筑材料、水泥稳定土、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及销售;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普通运输。是一家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全资持股人名为申喆文。
这家公司是否具备生产混凝土的资质?是否具备相关合法生产手续?通过工商注册资料记者得知,目前该公司并不具备生产混凝土的资质。按照国家规定,商品混凝土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必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通过实验室科学的电子化配料。有资质的企业必须通过实验室检测、通过电脑配料,如果想偷工减料,电脑程序就会自动停止生产,实验室也需要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从而杜绝由混凝土产品质量的安全事故发生。
那么为何无生产资质、无环评许可、无生产检验设备的三无企业却在持续经营?据举报人透露,近年来洪洞县大批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以及城区惠民工程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相继开工,使用的混凝土需求极大,而作为供应商之一,开发商对于洪洞县祥瑞建材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设备、技术人员这一情况并不知情。记者了解到,该搅拌站生产过程尚处于人工配料,成本低廉、质量无保障,难以按照设计要求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混凝土,很可能对建筑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中铁十一局拆除项目受阻拦
在洪洞县现场采访时,记者从举报人和当地一陈姓村民处了解到,该搅拌站前身是中铁十一局五分局在修建瓦日铁路时临时搭建的搅拌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瓦日铁路建设完毕后,该临时搅拌站必须被拆除。而举报人告诉记者,该抢险工程于2019年初完工,工程队于2019年7月份撤离,相关工程设施待中铁十一局其他业务部门拆除。但从2019年9月起,该搅拌站开始了混凝土搅拌作业并陆续对外出售,由于未设置任何环保措施,大量粉尘、污水和噪声引起周围村民的不满;同时由于其提供的混凝土因质量问题被采购方大量投诉追责,才暴露出其无证违规经营的事实。
举报人透露,中铁十一局在接到村民反应后,立即派人赴非法搅拌站现场进行设备拆除,却遭到非法运营人员的拒绝和阻拦,反而将中铁十一局人员短暂扣押并最终驱逐出洪洞县,由于种种不可知的原因,最终中铁十一局停止再派人到现场进行拆除等作业。
多部门部门求证未果
记者了解到,早在今年4月11日,该搅拌站在被举报后,受到了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处罚,责令瑞祥建材公司停止生产。10月12日,该搅拌站再次被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现场查处时,被认定为为无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年产50万m3商品混凝土。
12月11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洪洞县住建局市场监管股工作人员。对于该搅拌站是否具备报建手续、生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建筑工程要求等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搅拌站作为修铁路的临时建筑应被拆除,已经通知该搅拌站不准生产。但该企业在2020年11月30经过申请补发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而此前并不具备。
12月11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洪洞县分管生态环保的县领导及统战部领导,但被直接挂断;随后记者致电洪洞县住建局付姓局长,但被直接转到来电提醒。记者依次致电中铁十一局抢险工程周负责人和中铁十一局设备公司余姓负责人,均被直接挂断电话。
12月11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到龙马乡环保所孙所长,他介绍,该搅拌站因未获得环评已被查处,并于今年12月1日再次采取封门处理,要求该企业在未获得相关手续前禁止施工。
律师:违规企业须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周涛律师认为:首先,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临建必须限期拆除,且是自行拆除,拆除的主体当然是临建的申报建设单位,如果不在核定的期限内拆除,就涉嫌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次,临建应当拆除而没有拆除又被他人使用,使用者如果明知是临建,那就是在使用违规建设工程,也要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再有,我国的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都规定了建筑项目要先规划立项,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否则都是违法建设;同时,对于建设项目,环保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产,无环评批准者不得开工建设。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是指城镇中因临时需要进行的结构简易,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建设需要占用城镇特定的公共空间,对城镇日常运行、规划实施等都会产生一定影响,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严格的控制。
对此,本报将继续跟踪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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