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修正草案》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会议决定将《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次修正强化了新时代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严禁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虛作假。新增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违法的处罚条款。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据了解,此次修正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专职执法人员。顺应机构改革,及时调整管理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制定国家标准、鼓励单位从严自定。此次修正强调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并提高处罚力度。管技术必须管安全,明确适用行业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正加强重大隐患管理力度、提高信息化,推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重点监管事故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除此之外,此次修正强调从严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首次提到双重机制: 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此次《修正草案》的内容指出,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中国建材报记者:杨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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