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出通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即将到期,为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工作,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将原有政策进行修订,拟定了《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的通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通知,承租天津市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的实施范围包括:一是《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定期补助人员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的持证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无工作的退役军人,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二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配偶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持证人,其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三是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定期补助人员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持证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无工作的退役军人的配偶和同户籍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人承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按1996年租金标准计租。公有住房管理单位核减的租金,按实际发生额由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列支,给予补贴。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的申请,由公有住房承租人(承租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持相关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审核表》,到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租金核减。
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完成审核,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管理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单位产公有住房由单位房管部门报房屋所在区住房建设委;直管公产公有住房由房屋所属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报房屋所在区住房建设委。
申请人在每月15日前提出申请,并经区住房建设委批准的,自申请当月起核减租金;每月16日后提出申请,并经区住房建设委批准的,自申请次月起核减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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