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避免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出现违规分配、使用和长期空置等问题,依据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最新要求,日前,江西省南昌市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使用效率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单位自建公租房应主要面向本单位职工配租,解决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优先保障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单位的脱贫解困对象、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救助对象。申请对象应为本单位的职工,包括在编在岗人员、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公租房建设单位应制定公租房配租实施方案,明确申请条件、审核流程、房源位置、房源数量、配租方式、租金标准等内容,并报送所辖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实施意见》指出,在确保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依申请应保尽保后,可将房源作为人才用房、管理或周转用房。其中,人才用房原则上不超过所建公租房总量的10%,管理或周转用房不超过所建公租房总量的5%,并允许预留不超过所建公租房总量10%的房源满足后续发展需要。经所辖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公租房建设单位可将剩余公租房房源进行“团租”或交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开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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