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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4种类型可列入“合村并居”范围
2020-11-30 12:00:53 来源:南报网   作者:于丹丹  责任编辑:黄静

  4种类型可列入“合村并居”范围

  近日,江苏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江苏依法稳妥实施“合村并居”作出规定。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速推进,尤其是苏北农民住房改善,集中出现了“合并村、村改居、村居合并、村居规模扩展”等调整村居规模的“合村并居”现实需求和实践探索。

  《指导意见》一是明确设置规模。“合村并居”原则上按社区居民委员会2000-3000户、村民委员会1000-1500户的规模设置。二是明确适用类型。未列入城乡规划发展保留范围的;人口或区域面积规模过小的;受国家大型工程建设影响需要重新划设的;群众合并意愿强烈,共同提出“合村并居”申请的等4种类型可列入“合村并居”范围。三是明确实施程序。强调实施前要充分论证、科学规划,开展风险评估,实施中严格执行民主协商、逐级报批程序,实施后做好优化“两委”班子、健全运行机制、完善功能配套3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