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进一步巩固去产能成果,促进水泥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质量效益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今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十三五”期间,水泥错峰生产得到全面推行,有效缓解了水泥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推动了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少了大气污染物排放,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通知》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因时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安排好错峰生产;统筹协调谋划,处理好错峰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关系;加强部门协调,加大环保监督检查力度;发挥协会作用,开展行业自律;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环境;认真总结经验,夯实错峰生产常态化机制。
《通知》指出,推动全国水泥错峰生产地域和时间常态化。其中,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每年自11月1日至次年3月底;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每年自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每年自12月1日至次年3月10日;其他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在春节、酷暑伏天、雨季和重大活动期间开展错峰生产。各地区可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空气质量情况进一步明确具体错峰生产时间。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的生产线与当地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沟通协调,通过“错峰置换”参与错峰生产;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生产线,应当在非采暖季、非错峰生产期间补足错峰时间;有全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生产线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要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
《通知》表示,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必要时进行约谈,拒不改正的要在下一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年度更新并公告的本地区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中注明,限制其生产线作为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中国建材报记者:杨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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