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水泥玻璃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产能置换,巩固化解过剩产能成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现行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并予日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月19日。
“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修订稿》指出。
可用于置换的产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修订稿》指出,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含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已实施窑炉技术改造,并经省级行业协会等组织鉴定过的JT窑),且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公告的本地区合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内(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名称、窑径、备案或核准产能、实际产能、建成投产日期等)。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稿》列出了4种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依托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和优化布局、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公示、公告项目迁建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光伏压延玻璃和汽车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新建项目应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并公告项目信息,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履行承诺不生产建筑玻璃。
在产能置换地公示公告问题上,《修订稿》提出了以下4种情形的产能不予履行产能置换公示公告程序: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信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不能用于产能置换(因错峰生产置换产能导致此情况的除外);光伏压延玻璃和汽车玻璃产能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此外,《修订稿》强调,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非新型干法工艺的特种水泥产能指标只能置换为特种水泥项目。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大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备案或核准产能。项目实际产能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网站公布的换算方式推算确定。
《修订稿》还对产能置换比例、重点地区水泥企业和磷化工企业联合开展磷石膏资源化利用、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及水泥和玻璃行业跨省产能置换方案等作出规定。
《修订稿》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玻璃企业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行业部分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118号)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但尚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在建项目。
对《修订稿》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公示期间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中国建材报记者:杨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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