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工作。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凡在长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不含民宿、酒店等)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应当明确住房租赁经营业务。
已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备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在通知发布起30日内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取得长春市租赁监管平台用户操作权限,推送开业报告信息。新注册的住房租赁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并推送开业报告信息,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用户认证信息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自信息变化之日起10日内,在市租赁监管平台变更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达成或居间达成住房租赁交易后,应即时通过长春市租赁监管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自动完成备案。已与长春市租赁监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可直接推送住房租赁合同信息至长春市租赁监管平台完成网签备案。(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0.12.25 记者 赵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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