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简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证明资料相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党政机关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不再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职工购买贵阳市行政区域或贵安新区直管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购房合同。
根据《通知》,党政机关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明资料精简后,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所需资料如下:(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表》(一份)。(二)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党政机关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企业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通知》明确,职工购买贵阳市行政区域或贵安新区直管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购房合同。同时,职工购买非贵阳市行政区域或贵安新区直管区(本人或配偶户籍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能提供合同备案登记表且内容包含购房人(及共有人)、具体房屋地址、用途、付款方式、购房时间、房屋总价、房款支付等信息的,可不再提供购房合同。
据介绍,今年以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扎实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共取消各种证明材料23项,进一步简化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更加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与职工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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