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难已成为城市生活中的一大“痛点”。12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已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政策的通知》,明确从加强用地规划计划保障、鼓励空间综合开发、完善停车场用地优惠政策等方面入手,降低停车场建设运营单位相关成本,引导新建增建停车设施,以逐步缓解城市停车供需矛盾。
保障和增加停车用地供给
出门找车位难,回家停车也难。在我区不少城市,停车难已成为市民日常出行的最大“痛点”。以南宁市为例,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2018年8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182.9万辆,而包括住宅区、路面和商场在内的机动车停车位不到100万个,供需缺口明显。
增加停车位的供给,首先是要提高停车场用地的供应量。《通知》明确,在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停车场建设需要,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优化停车设施布局。
《通知》提出,要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等地区,以及医院等公共机构,挖掘现有土地利用潜力,改造建设停车设施。同时要盘活闲置土地。因政府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可建设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尚未供应使用的政府储备土地,也可依法用于建设临时停车场。
“开源节流”提升投资意愿
停车需求大的区域,往往是城市中“寸土寸金”的中心区,导致停车场建设成本高,投资方收回成本周期长,投资意愿低。对此《通知》明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这样一来,土地出让金较“招拍挂”出让会明显降低。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地。同时,支持各地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这意味着,相关部门可根据拟建项目所在地的停车需求,通过估算停车场项目的生命周期,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或出租年限。
除了降低成本“节流”,《通知》中也有“开源”的措施。如首次明确提出允许单独新建的停车场配建商业建筑。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可以配建附属商业建筑,但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业内人士分析,这一举措不但解决了新建停车场收入来源单一——只能通过收停车费营利的问题,还可通过有效运营附属商业设施,反过来吸引更多人驾车进场停放,增加停车部分的收入。
鼓励老小区增建停车设施
在许多没有地下停车场的老小区,停车难问题更为突出。针对老小区停车难问题,《通知》明确,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既有住宅小区内建设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可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开发立体化停车设施,可有效利用土地资源。《通知》提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产权明晰的自有用地的地下空间、拆除既有建筑新建或改扩建既有停车设施等方式增建公共停车泊位。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等积极推动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建设。
《通知》中的部分内容,还涉及解决新能源汽车停车充电设施不足的问题。明确提出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指标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供应条件,严格落实新建建筑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 (记者 罗 暘 实习生 梁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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