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到“十四五”末,全面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鼓励各地对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实施改造。
实施意见明确了河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80%以上居民同意且居民和社会出资比例达到本小区改造总投资20%以上的,也可纳入改造范围。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完善、提升3类。基础类,即为满足居民居住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完善类,即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生活需求的内容;提升类,即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需求的内容。
各地在全面摸清城镇老旧小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底数的基础上,以社区为基本单元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2021至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专项改造计划、管线改造计划和城镇老旧小区年度改造计划要同步编制、同步实施。
在改造组织实施中,要坚持与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相结合,加强党建引领,建立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楼门长、综合服务站等“六位一体”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居民全程参与,共同推进小区改造和管理工作。
根据实施意见,河北省将从五方面落实改造资金。
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各地要积极申报中央补助资金,并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做好资金统筹,省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市、县和雄安新区财政部门分别安排本级补助资金;提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养老、医疗、便民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
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各地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探索建立居民出资机制。研究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办法,合理确定改造费用分摊规则,明确居民分担比例。鼓励居民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参与改造。鼓励居民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方式支持改造。
争取金融服务支持。各地要加强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合作,用足用好国家信贷资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适合老旧小区改造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信贷支持力度。
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吸引社会力量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参与改造。采取以奖代补、协助申报中央补助资金等方式,支持专营单位改造电力、通信、供水等基础设施。
在落实支持政策方面,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通过拆墙并院、整片改造等方式,实现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整合社区服务投入和资源,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公共设施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各类服务设施。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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