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5日了解到,我国将严控特色小镇房地产化倾向,在充分论证人口规模基础上合理控制住宅用地在建设用地中所占比重。除原有传统民居外,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占比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特色小镇发展要强化底线约束。严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单个特色小镇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至5平方公里;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入驻;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县级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地区原则上不得通过政府举债建设特色小镇;严守安全生产底线,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强调,特色小镇是现代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规划面积一般为几平方公里的微型产业集聚区,既非行政建制镇、也非传统产业园区,具有细分高端的鲜明产业特色、产城人文融合的多元功能特征、集约高效的空间利用特点,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特色小镇必须以微型产业集聚区为空间单元进行培育发展,切不可将行政建制镇和传统产业园区命名为“特色小镇”。要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区位布局,应当主要在城市群、都市圈、城市周边等优势区位或其他有条件区域进行培育发展。
意见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严定标准、严控数量、统一管理、动态调整原则,明确本省份特色小镇清单,择优予以倾斜支持。对此前已命名的特色小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清单,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清理或更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不命名、不评比特色小镇。
意见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违法违规特色小镇予以及时整改或淘汰。对主导产业薄弱的,要加强指导引导,长期不见效的要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占地用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要及时制止并限期整改。对投资主体缺失、无法进行有效建设运营的,以及以“特色小镇”之名单纯进行大规模房地产开发的,要坚决淘汰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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