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向力) 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月8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建罚(2020)156号)显示,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8月5日对时代花城二期11-19#、25-26#、28#及地下室B区工程塔式起重机(粤AP-T00410)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作为时代花城二期11-19#、25-26#、28#及地下室B区工程塔式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督察检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30.5)》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在时代花城二期11-19#、25-26#、28#及地下室B区工程有一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故定性为情节轻微。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99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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