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向力) 据永城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12月10日发布的永城市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20〕050号显示,2020年10月28日省暗访组现场检查时发现,永城市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后院有一套碎石生产线,未安装任何治污设施,地面积尘很大,未能提供环保部门的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于2020年11月10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告字〔2020〕第050号),告知该公司对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该单位放弃以上权利。以上事实有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0〕050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壹万伍仟捌百柒拾捌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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