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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污染环境遭行政处罚

2020-12-12 14:54:45来源:渭南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王向力责任编辑:王向力

  (记者 王向力) 据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12月10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白水环罚〔2020〕13号显示,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4日对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生产之中,除尘器粉尘排放仓仓口未密闭,产生较大扬尘直排至外部环境;该处所产生的砂石约30吨露天堆放至厂区南部区域,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法律规定。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于 2020年11月9日向该公司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白水环责改字〔2020〕12号),责令该单位立即对厂区易产生扬尘区域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如拒不改正,将被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020年11月1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陕E白水环告字〔2020〕25号),告知拟对该单位行政处罚事项及陈述和申辩权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法律规定,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综合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违法事实并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十一类第二项第3类(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决定对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伍万元(50000.00)整。

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污染环境遭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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