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向力) 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信用信息双公示专栏12月8日消息,深建罚〔2020〕215号显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规使用袋装水泥案,事由为该施工过程中,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经核实,已经使用的袋装水泥数量为87吨。依据《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罚款人民币八千七百元整。处罚日期2020年12月4日。
以下为原文:
深建罚〔2020〕215 号
被处罚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1200816F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 9-17 号 3 号楼460 房间
经查,你单位作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13 号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工区的施工单位,在该工程深大东站-深大站竖井暗挖隧 道施工过程中,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经核实,已经使用的袋装 水泥数量为 87 吨。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在 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规定。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已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深建质安罚告知〔2020〕02060 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依据《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施工 单位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 100 元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 币八千七百元整。
罚款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列明的深圳市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并将罚款收据(非税收入票据第二联)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此页无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 年 12 月 4 日
备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或不良行为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送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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