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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因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被罚

2020-12-01 18:54:08来源: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者:王向力责任编辑:ZH01

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因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被罚

  本报讯 (记者 王向力) 据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12月1日消息,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罚决字〔2020〕20号)显示,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在恒金国际中心一期(5、6、7、8号栋)项目中存在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行为,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2 月 9日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该项目2019年3月开工建设,建筑面积为53491平方米,存在在施工现场采用自拌设备搅拌砂浆的违法行为,违规使用自拌砂浆共计500吨。

  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在“恒金国际中心一期(5、6、7、8号栋)项目”工程中违反了《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七条、《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相关规定。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处以30000.00元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2、该项目不得参加国家、省和市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以下为处罚原文: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罚决字〔2020〕20号)

  被处罚人名称: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Q7TFGIE),地址:岳阳市巴陵东路君临国际新城1号楼23楼,邮编:414000,法人代表:张建红 联系电话:15367003738

  根据我局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恒金国际中心一期(5、6、7、8号栋)项目中存在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行为,我局于2019年12 月 9日对你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项目2019年3月开工建设,建筑面积为53491平方米,存在在施工现场采用自拌设备搅拌砂浆的违法行为,违规使用自拌砂浆共计500吨。

  我局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2、现场搅拌砂浆取证照片;

  3、对现场负责人张建红的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我局于2020 年1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20〕第4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经过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陈述申辩的理由具有合理性,可以酌情减轻处罚。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恒金国际中心一期(5、6、7、8号栋)项目”工程中违反了《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七条、《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相关规定。现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处以30000.00元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2、该项目不得参加国家、省和市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上述罚(没)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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