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材行业依然是当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通知》要求,各省级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要结合国家和地方节能要求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并组织抓好落实。自2021年起,各省级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通知》,纳入各地区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的企业,应自主开展或委托有技术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审核工作。各地区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要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范围。
《通知》要求4项清洁生产审核模式的创新。一是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情况、技术装备水平、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和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探索实施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二是积极探索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审核模式,提升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政府购买第三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试点。三是探索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模式,将排污许可证申领、登记与实施情况纳入审核内容,以清洁生产审核支撑排污许可证科学核发,促进排污许可规范实施与常态管理。四是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与当地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自愿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
《通知》鼓励健全技术与服务支撑体系。要求各地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明确专家入库条件,实行记分考核、动态管理,确保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技术导向目录、审核指南和案例汇编等。鼓励各地区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学会、协会等团体机构作用,广泛开展技术研讨交流,推动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创新,开发简捷有效的清洁生产审核工具,提高清洁生产审核实效。
《通知》还要求强化资金保障与政策支持。各地区要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对达到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的企业,在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达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改造实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削减量、节能量,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节能任务的基础上,可按相关规定将富余指标进入排污权、用能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或用于企业自身发展所需的产能扩容及新产品新增产量所需的污染物排放指标。
《通知》强调推进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同时,对本地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及质量情况、评估与验收情况、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和绩效统计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查询,实现对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评估验收专家、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和人员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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