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0年12月30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71号)》显示:2020年10月20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内丘县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邢台市内丘县未来御府二期工程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71号)
当事人:内丘县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X014171230。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0800。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城解放路41号。
经查明:2020年10月20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承建的邢台市内丘县未来御府二期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16#楼悬挑脚手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架体小横杆、连墙杆缺失严重;卸料平台悬挑钢梁(腿部端)长度不足,未与建筑物可靠连接等问题。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以上事实有我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0〕280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20〕305号)、《行政执法建议书》《施工安全监督记录》、执法检查询问笔录和行政检查现场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0〕73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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