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0年12月30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70号)》显示:2020年9月15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衡水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70号)
当事人:衡水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604931427。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14]006914。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翠微街299号东方太阳城10栋3单元3层202室。
经查明:2020年9月15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你公司承建的锦绣东城二期12#、13#、15#、16#住宅楼、1#商业及地下车库项目施工现场,深基坑工程未进行二次放坡,基坑顶部没有做排水沟、部分部位没有挡水墙,实际施工与专家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不符。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以上事实有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检查表》、现场检查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行政检查资料和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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