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0年2月19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67号)》显示:武安市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申报业绩中定州市中悦君庭三期9#楼项目施工总承包业绩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与该公司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67号)
当事人:武安市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808146102。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杜庄岗。
经查明:你公司向本机关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申报业绩中定州市中悦君庭三期9#楼项目施工总承包业绩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业绩核查表》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行为已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0〕65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支行,收款单位:河北省财政厅,帐号:0402020509249040940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2号泰丰大厦一层。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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