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0年12月23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淄博市沂源县年产20亿只硼硅药用玻璃管制系列瓶项目建设中,在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履行专家论证程序,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该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05〕030274)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2710
地 址:淄博市沂源县城新城路北侧、健康路东
法定代表人:贾德政
经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你单位在淄博市沂源县年产20亿只硼硅药用玻璃管制系列瓶项目建设中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在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履行专家论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0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0〕117号),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05〕030274)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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