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政府网公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向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晶华玻璃)、新疆晶尊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晶尊玻璃)下达的3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伊州环责改字〔2020〕1号、2号、3号)及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哈伊州环罚〔2020〕6号、7号、8号)。其中,新晶华玻璃被处罚611500元,晶尊玻璃被处罚670600元,总计罚款逾128万元,并被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3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落款为2020年11月10日,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款为2020年11月20日。
新晶华玻璃位于哈密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该公司迁建600t/d超白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2014年曾短暂投产。数月后,因燃料成本过高而停产。2015年7月,该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审批。2016年9月22日,该项目取得变更环评批复。2019年9月,该公司再次开工建设煤气发生炉及配套设施。目前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均正在建设中。
今年8月24日,该公司与晶尊玻璃签订承包协议,将生产线全部设备、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工具、技术资料等销售承包给晶尊玻璃,该项目于9月18日进行烘窑,10月20日投入使用。
上述决定书显示,11月2日、11月5日、11月6日,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对新晶华玻璃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3项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脱硫、脱硝、除尘污染治理设施未建设完全,生产线投入使用;二是原辅料石英砂、石灰石、白云石、煤炭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三是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针对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哈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在45日内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完成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即在12月25日前完成。依据相关规定,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对新晶华玻璃作出罚款61150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哈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承包商晶尊玻璃在7日内改正,并处以60800元罚款;针对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哈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晶尊玻璃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并处以罚款6098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文件指出,针对逾期不缴纳罚款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新晶华玻璃、晶尊玻璃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案涉企业如对以上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哈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将申请伊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国建材报记者: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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