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1月30日公布的《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海南高安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建筑防水卷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对海南高安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叁万元(30000元)罚款。
以下为原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琼建质监罚决字第12-1号
被处罚人:海南高安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美娇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办石塔西路三横巷9号
经查实:我厅调查人员对海南高安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建筑防水卷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海南高安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0年11月20日向你司送达《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琼建质监告字第12-1号),你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对海南高安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叁万元(30000元)罚款。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以下银行帐号:
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帐号:100710995080010001000078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机关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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