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0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东昌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东昌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提供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计划;未能提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能提供施工现场的办公、生产、作业区和防护用具、施工机械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未能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应急预案等。该公司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四条第一、六、八、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给予东昌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
以下为原文:
关于东昌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东昌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4MA51JGU80W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68号二座1307室(住所申报)
我厅于2020年6月9日委托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东昌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被处罚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提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未能提供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计划;三是未能提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四是未能提供施工现场的办公、生产、作业区和防护用具、施工机械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五是未能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应急预案等。以上事实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四条第一、六、八、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以上事实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的核查情况报告》(佛建报〔2020〕21号)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我厅于2020年9月4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0〕27号),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
被处罚人必须在2020年11月3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我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庞雯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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