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庐阳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合肥市弘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弘韬地产”)罚款20万元,并责令其开发的庐月湾一期项目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庐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文号:合环庐阳罚字[2020]30号。记者查询发现,合肥庐月湾为合景泰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景泰富”,股票代码:HK.1813)旗下住宅地产项目。
行政处罚文书指出,合肥市庐阳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8日对合肥弘韬地产进行现场监察,发现合肥弘韬地产开发的庐月湾一期项目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庐阳区N1611地块开发项目需要配套的隔声屏未建设,建设项目即投入交付使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合肥弘韬地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规定如下:第一款: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庐阳区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庐阳罚告字[2020]32号)告知合肥弘韬地产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合肥弘韬地产于2020年8月27日向庐阳区环境保护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陈述企业因涉及铁路红线,无法建设隔声屏,计划修建李郢孜路时同时建设隔声屏,目前该项目已通过验收,手续合法合规,请求撤销拟处罚决定。合肥弘韬地产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合肥弘韬地产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庐阳区环境保护局作出上述处罚。该款规定如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庐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发布生成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
合景泰富官网显示,合景庐月湾位于临泉路与肥西路交口向北300米,占地近10万方,总建筑面积30余万方,地处庐阳核心地块,毗邻四里河滨水公园。
合景泰富集团成立于1995年,于2007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合景泰富集团旗下共拥有165个项目,拥有土地储备共计总建筑面积约2,475万平方米,总可售货值约人民币5,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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