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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被警告 并处罚款1万元

2020-10-20 17:08:23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作者:佚名责任编辑:ZH01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案被警告 并处罚款1万元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案

  据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建罚〔2020〕162号显示,经查,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227XH)作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6号线工程施工总承包六工区施工现场汽车起重机(车牌:粤 AEG399)的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存在钢丝绳未按要求保养、防脱绳装置变 形的安全隐患,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公示期限12 个月。

  以下为全文:

深建罚〔2020〕162 号

被处罚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227XH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5 号

  经查,你单位作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16 号线工程施工总承包六工区施工现场汽车起重机(车牌:粤 AEG399)的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存在钢丝绳未按要求保养、防脱绳装置变 形的安全隐患,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你单位上述行为 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 166 号)第十八条第(一)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施工合同、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材 料为证。

  本机关已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深建质安罚告知〔2020〕02046 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

  (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及《广东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404.30.1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罚款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列明的深圳市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并将罚款收据(非税收入票据第二联)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 年 10 月 13 日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案被警告 并处罚款1万元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案被警告 并处罚款1万元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案被警告 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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